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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业务工作机制,规范审核审批行为,提高审核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财办字[1999]58号)、《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办法》(财驻琼监[2005]57号)及财政部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适用的审核审批事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国家储备商品财政补贴、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资金、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扶贫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离退休人员财政补贴资金、处置海南省积压普通住宅补助资金等9项审核审批事项。
    第三条  本处工作人员履行审核审批职责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遵循财政部界定的职责权限、准确把握政策、严格履行程序,客观真实地反映审核审批结果,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第四条  审核审批工作应贯彻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建立审核工作机制、归口管理、责任到人,建立专项支出信息分类台帐,资金使用反馈情况台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程的规定须对不同审核审批事项逐步制定具体的审核审批事项管理操作办法。
    第六条  审核审批事项一般分为现场审核、送达审核两种。审核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中的一种,也可以采取两种形式的交叉审核。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处可组织开展现场审核:1、审核人员认为有必要开展现场审核;2、审核人员在审核审批中发现疑点或问题;3、根据办、处领导签批进行现场审核;4、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必须开展现场审核的。
    现场审核小组应由负责审核审批事项的人员组成(特殊情况除外),一般不少于2人。如无特殊情况,现场审核应提前3天(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相关单位。现场审核应做现场审核记录,并认真填写现场审核工作底稿,并由被查单位签署意见。
    财政部规定必须开展现场审核或核查、核实的审核审批事项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规则执行,并制定具体审核方案,明确审核目标、审核重点及审核要求,成立审核检查组。
    第七条  凡财政部要求上报专项审核审批总结的,年度终了后,负责审核审批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准备,按时上报。
    第八条  审核工作实行审核小组初审稽核、处室领导复审、办领导终审三级审核制度。必要时召开处务会议或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审核审批事项。
    第九条  依据《行政许可法》,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财政监察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对于申请财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在20日内完成(财政部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初审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核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申请理由是否充分;申请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申请资料附件(文件规定、证、照、表格、凭证等原件或复印件)是否真实、齐全;申请金额是否准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予以剔除并说明理由;对是否需要现场核查提出建议;根据初审结果签注审核意见。稽核岗位工作人员对审核岗位转来的用款申请进行稽核,签署意见后交处领导复核。
    第十一条  处室领导收到审核小组初审、稽核意见和听取审核小组汇报后进行复审,内容主要包括:拟确认的审核审批金额是否客观、真实,审核审批依据是否准确、合法、合规;初审金额是否准确;相关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相关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初审建议是否正确;根据复核结果签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业务处负责人复审完成后,按规定程序送办领导终审(审批)。终审同意审核审批意见的,按规定办理批复或核定、核准相关事宜;未能通过终审的,退回业务处,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部门。终审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是否同意批复或核准,包括着重对审核审批事项适用政策是否准确,各审核审批环节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初审、复核、复审意见进行研究裁决。
    第十三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按照“分工明确、责权清晰、逐级审核、领导签发”的原则,及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  审核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按照规范化要求,妥善保管有关审核资料,由专人负责做好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审核资料的完整,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审核审批事项要接受上级部门及我办自行组织的检查和监督。考核要求以《海南专员办工作业绩量化考核》为依据。
    第十六条 已有具体操作规程的涉及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审批事项,审核审批从其规定。今后对财政部新增的授权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审核审批事项,除特殊规定外,参见本规程办理。
    第十七条 审核审批工作应自觉接受办党组、机关党委监督。
    第十八条 本指南从  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南由海南专员办二处负责解释。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业务二处
    岗位责任人:丁守生、洪平、邢琳鹏、张雪
    联系电话:0898-6676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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