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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储备生猪活体补贴资金审核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储备生猪活体补贴资金的审核行为,确保国家储备生猪活体补贴资金和实物安全,根据财政部《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商字[1997]9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3]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对海南省境内国家储备生猪活体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就地审核监督。负责对海南省境内国家储备肉活畜储备的中国食品集团公司、海南琼海梅林农牧有限公司、海南汇隆农牧有限公司等代储单位应当接受专员办的就地审核监督。
    第三条 专员办的责任是及时出具审核意见,保证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代储单位的责任是保护国家储备肉的安全、完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审核时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民服务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猪活体储备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并保证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存放国家储备肉的库点和基地场应当在每月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存放库点(基地场)国家储备肉库存月份统计表》并报送代储单位。代储单位逐月复核、汇总,填制《代储单位国家储备肉库存月份汇总统计表》,报送专员办备查。
    第六条 代储单位在每轮储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代储单位国家储备肉利息和费用补贴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和储备肉的数量、金额、存放点,以及储备肉的收储、动用、轮换、结存等情况资料报送专员办审核。具体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储备生猪活畜储备出入栏计划等文件。
   (二)代储单位购销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合同、国家储备肉入库(栏)单据和出库(栏)单据等资料。
   (三)代储单位存放基地场国家储备肉活畜储备在栏商品账、代储单位国家储备肉库存月份汇总统计表。
   (四)代储单位国家储备肉利息和费用补贴申报表。
    代储单位报送的资料应当做到材料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代储单位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资料而影响专员办对国家储备肉审核工作的,由代储单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专员办接到代储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完成审核工作。具体程序是:
   (一)经办人初审。主要审核代储单位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依据是否充分,申报数据与上期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
   (二)主管处室复审。复核初审的审核依据是否充分和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
   (三)办领导终审。重点审定主管处室的复审程序是否规范,发表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专员办在审核国家储备肉利息费用补贴时,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等下达的国家储备生猪活体的收储、动用、轮换、移库计划与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肉账面变动情况和相关报表核对,检查企业账面储备与储备计划是否相符。
    (二)审核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肉的报表与总账、仓库台账是否一致。
    (三)实地抽查国家储备肉账实是否相符,实际盘点的生猪活体数量与总账、仓库台账是否一致,有无虚报库存数量的现象。
    (四)根据代储单位的收购活猪平均占用的结算资金、同期贷款利率和合理的占用时间审核代储单位申报的国家储备肉利息是否合理,按每头30元定额审核代储单位申报的活猪储备费用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多报利息和费用补贴现象。 
    专员办审核时应当制作《日常监管事项工作底稿》。
    第九条 专员办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活体储备情况,实地核查存放基地点、储备肉的购销存情况。
    第十条 国家储备肉活畜储备的审核方法,是以实地清点数量为主,数据分析为辅。数据的分析,可以通过饲料进出存量台账、日均生猪活体销售情况表、每月生产报表等数据进行判断。
    第十一条 对专员办审核提出的国家储备生猪活体财政补贴调整意见,代储单位没有异议,以调整后数据申报。如有不同意见,必须将双方意见同时上报,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储备生猪活体补贴审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现以下事项,专员办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一)未按储备计划储备国家储备生猪活体的。
    (二)虚报利息费用补贴申报表,骗取财政利息费用补贴的。
    (三)发生瘟疫导致储备生猪活体大面积死亡的。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专员办发现代储单位一般性管理问题,可提出处理意见,并直接通知和监督代储单位纠正。
    第十四条 专员办发现代储单位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要立即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及时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对海南境内代储单位的处理和处罚决定,由专员办监督执行,并将有关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专员办在次年1月20日前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提交专项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专员办将建立国家储备肉活畜储备档案管理制度。按年度、按代储单位建立国家储备肉数量明细备查簿等资料档案,集中管理,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业务二处
    岗位责任人:丁守生、洪平、邢琳鹏、张雪
    联系电话:0989-66766583
    驻琼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流程表(见附件1)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业务一处
    岗位责任人:潘峰、奉文伟、张国敏、许东红
    联系电话:0898-66727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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