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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监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琼监[2006]5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明确工作规程,规范审核程序,以促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工作机制规范,我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精神,制定了《海南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监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各市(县)国税局、支行,共同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监管操作规程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监管操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并结合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业务工作机制规范建设,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三代”范围及手续费支付比例

    第一条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适应的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收控管、简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化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第二条  “三代”税款手续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第二章“三代”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三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海南省国税系统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四条  海南省国税系统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或拨付经费。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第六条  国税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下一年度进行据实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度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三章“三代”手续费的审核程序

   第七条  海南省国税局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报海南专员办,经审核签章后,汇入部门决算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海南专员办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进行实地抽样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三代”手续费的审核方式。海南专员办对“三代”手续费的审核采取实地抽样审查和非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
   (二)“三代”手续费的抽审。根据海南专员办年度工作计划,在受理省国税局申报“三代”手续费之前,将选择3-5个市(县)国税机关进行实地审查,根据被抽查单位存在问题的程度确定是否进一步扩大抽查面。
   (三)审核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1、向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核发的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复印件(第一次或第一年审核时报送,以后年度如有当年新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在第一次审核时报送);
    2、税务机关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的税款委托代征协议书复印件(第一次或第一年审核时报送,以后年度如有当年新增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在第一次审核时报送);
    3、税务机关核发的全国统一的委托代征证书复印件(第一次或第一年审核时报送,以后年度如有当年新增委托代征的在第一次审核时报送);
    4、各市(县)国税机关的年度“三代”手续费收支情况表;
    5、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支付“三代”手续费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四)“三代”手续费的审核内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是否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个人是否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人。
    3、报送审核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4、支付的手续费金额是否正确,有无存在多付或少付手续费的问题;
    5、是否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6、是否存在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支付手续费的问题;
    7、是否存在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未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或超过6个月未结清手续费的问题;
    8、是否向未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
    9、是否将“三代”手续费与单位行政经费混用,或是将“三代”手续费用作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
    第八条 “三代”手续费审核审批的工作职责:
   (一)申报资料受理。税收收入岗位在受理省级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的“三代”手续费资料后,按照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内容,在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审核完毕,并作出初审意见。
   (二)复核审理。复审岗位对经办人员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拟同意或不同意见,并说明不同意见的原因。
   (三)审核审批。分管处室负责人根据经办人员初审意见和复核人员复审意见,结合对税务机关“三代”手续费收支的抽样审查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分管处室审核意见报办领导审批。
   (四)签署审核意见书。分管处室根据办领导的批复意见,向省国税局出具审核意见书,同时上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四章“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监督检查,对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严格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国税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第十一条  海南专员办将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责成按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海南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如有与财政部有关文件不符,按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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