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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民银行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海南分支机构预决算审核具体操作规程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驻琼监[2007]103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对人民银行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海南分支机构预决算审核具体操作规程

 

各处室: 

   为规范行使财政监督检查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授权各地专员办加强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算 财务监督的通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海南专员办关于对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南分支机构预决算审核具体操作规程》,经海南专员办办公会议研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专员办关于对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南分支机构预决算审核具体操作规程》

 

 

 

 

 

 

 

OO七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海南专员办 预决算审核 规程

抄报:财政部监督局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银监会海南分局、

中国证监会海南分局、中国保监会海南分局

 

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事处 2007-07-03日印发 印(10)份

 

 

海南专员办关于对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海南分支机构预决算审核具体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授权各地专员办加强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算 财务监督的通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精神,规范财政部members28365-365(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对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一行三局”)的预决算和财务事项审核监督、检查行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海南“一行三局”预决算和财务事项的审核日常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对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决算审核,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安排确定。

第三条 职责

(一)处室经办人员按程序、法规负责对“一行三局”申报的预决算报告和财务事项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二)分管处室负责人负责对经办人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三)办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一行三局”预、决算和财务事项的复审意见进行终审。

第四条 审核基本要求

(一)对预决算审核工作,应当遵循规范服务,效率优先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被审核单位的财务机密

 

外泄;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廉洁自律,树立专员办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对预决算审核方式,可视情况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

(三)对预决算审核基本内容是:预决算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支出预算编报的合理性、预决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审核工作程序

(一)初审。经办处室根据领导批示,派两人以上人员对报送的报告及相关资料按照有关制度法规要求进行认真审阅,并草拟审核意见。

(二)复审。处室负责人对经办人草拟的审核意见以及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

(三)终审。办审理委员会对经办处室提交的工作底稿、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据及时进行审理,认定审核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是否适当;报批单位资格是否具备、报送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出具审理意见书。

(四)签署审批文件。办领导根据经办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材料,审理委员会终审意见签署审批文件。

 

第二章 预算审核工作操作规程

 

第六条 预算材料报送。“一行三局”要在总行(会)要求上报汇总材料的规定时间前一个月,将本单位需上报的预算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海南专员办。预算审核需报送的资

 

料包括:

(一)拟报送总行(会)的预算(一上)、编制说明等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二)年度总行(会)批复给派出机构的预算及预算调整情况。

(三)涉及基本支出的有关材料:

1、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业务范围;

2、本年度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及预算年度人员变动的依据;

3、人员经费明细项目及政策依据(包括总行〈会〉下达的文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人员经费有关文件);

4、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各个项目预算编制的测算依据和增支因素说明的书面材料等;

(四)涉及项目支出的有关材料:

1、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和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评审报告。

上述(2)、(3)项是指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财务事项审核需上报的资料包括与申报的财务事项相关的会计核算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五)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根据《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六)测算的预算年度单位各项收入情况。

第七条 预算材料受理。经办业务处经办人收到“一行三局”上报的资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报告及相关材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所附资料不齐的,退回有关单位组织完善后,再予受理。

第八条 预算审核内容

(一)对“一行三局”基本支出预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包括人员编报是否正确,资产数量是否完整等;

2、支出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3、基本支出是否符合计划任务、工作目的和职能。

(二)对“一行三局”项目支出预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是否有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是否有正式申报手续;

2、项目是否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符合财政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按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安排,是否为上年延续,配套措施是否落实;

3、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是否编报采购预算。

(三)、对“一行三局”收入预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即各种收入项目是否全部编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测算是否准确;

2、各项非财政拨款收入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全部纳入了预算;

3、上年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

第九条 预算审核时间及出具审核意见。经办业务处在受理“一行三局”申请审核预算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行三局”预算的审核工作,将审核的具体材料上报办审理组。审理组在收到核查组提交材料起2日内完成审理,遇有特殊情况的经办领导批准可延长完成审理。经办业务处室按办审理会议通过的意见,草拟预算审核意见,并报办领导签批。

 

第三章 决算审核工作操作规程

 

第十条 决算审核需上报的资料。拟报送总行(会)的决算,包括会计报表及相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财务分析报告(含收入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收支增减因素分析、净资产变化情况)、基本情况(含机构、人员和职责定位等情况)、当年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和思路、等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决算材料受理。经办业务处经办人收到“一行三局”上报的资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报告及相关材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所附资料不齐的,退回有关单位组织完善后,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决算审核内容

(一)对“一行三局”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支出决算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预算法规,规范使用各项预算资金,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问题,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在对“一行三局”决算的审核时,要将决算与年度预算进行对比,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评估预算执行质量。

第十三条 决算审核时间及出具审核意见。经办业务处受理“一行三局”申请审核决算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行三局”决算的审核工作,遇有特殊情况的经办领导批准可延长完成审理,审理组在收到经办业务处提交材料起2日内完成审理。审理中,经办业务处应将审查核实的数据与被审核单位上报数据的差额及原因,评估预算执行质量等具体情况向审理组报告。经办业务处按办审理会议通过的意见,拟写决算审核意见,对需处理处罚的事项,拟写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报办领导签批。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日常财务事项的审核

(一)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三局”)财务事项的审核工作包括:

1、“三局”动用事业基金用于人员支出进行审批。

2、“三局”设置和开立银行账户以及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审批、备案。

3、“三局”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以及年度资产清查盘点时盘盈、盘亏超过20万元的,进行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财务审核事项。

(二)对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1 、对该行执行财务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2、该行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及决算的审批和收入监缴。

3、对该行申报的专项贷款损失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在上级行下达的预算指标内,对该行申报的财产意外损失进行核批。

5、对当地人民银行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完整性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日常财务事项的管理

(一)经办业务处应建立“一行三局”项目台账,对项目支出进展和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及时了解“一行三局”项目支出预算中的新增项目和有重大变化的延续项目。

(二)经办业务处应建立“一行三局”基础资料信息库,包括机构职能、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及历次审核和检查情况等。

(三)经办业务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分管办领导反映预算审核、日常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经办领导研究后正式发文报送财政部及“一行三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包括:

1、发现重大虚报、漏报部门预算;

2、预算支出中出现重大违规问题;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对预算造成重大影响的;

4、专项支出未按规定用途执行;

5、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四)经办业务处依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及本办法,对“一行三局”的财务事项进行监督与管理,需进行一般性现场调查取证的,应报分管办领导批准后实施,外勤至少需要两人以上。需要派出检查组的,按照办里的相关规定和财政监督检查有关规则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支持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财政部关于授权各地专员办加强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算 财务监督的通知》(财金[2003]69号)

(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监[2003]94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130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稽查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124号)

(六)《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的通知》(财商字[1997]344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预算审核意见表》。

2、《决算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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