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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管操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琼监[2008]94

 

海南省财政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央驻琼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地方代征、代收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管操作规程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央非税收入监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对海南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辖区内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包括中央驻琼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中央非税收入,以及地方单位代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中央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 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损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海南省的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调查等。
  
第五条
 海南省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机关、代收代缴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按受海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缴款凭证记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第二章  监管方式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海南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彩票公益金、电力监管费、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预算内中央非税收入。
  第八条  海南专员办对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申报制。

(一)申报时间: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于每月10日前申报;

2、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于每月7日前申报;

3、彩票公益金于每月5日前申报;

4、电力监管费根据当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5、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于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申报上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二)中央非税收入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申报时应向专员办报送以下资料:

1、上月《申报缴纳表》,此表由专员办根据具体项目征收文件的要求制定并直接下达给各征收单位;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海南专员办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及时退回并要求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

(四)专员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应于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中央非税收入缴入中央财政金库,不得占压、拖延。

  第九条  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须于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次日向海南专员办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手续,并在海南专员办允许的期限内补缴入库;未经审批延期缴纳的,按有关规定收缴入库并作相应处罚。
  第十条  对按规定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海南专员办在年度终了4个半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海南专员办在年度终了4个半月内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对按政策调整已经取消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海南专员办在收到政策调整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对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收缴项目的清算,将应缴的中央非税收入足额缴入中央金库。
  第十二条  海南专员办根据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报送的资料,指定专人建立台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与人行金库、代理商业银行进行中央非税收入对账工作。

  

第二节  就地监缴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海南专员办负责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或中央与地方共享非税收入有:

(一)全额中央非税收入项目:1、中央行政性收费收入;2海关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收入;3、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4、民航机场建设费;5、旅游基金;6、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7、港口建设费;8、铁路运输企业出售国有资产变现收入;9、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收益;10、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1、石油特别收益金;12国家留成油变价款1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中央与地方共享非税收入项目:1、行政性罚没收入;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海域使用金;4、排污费;5、矿产资源补偿费;6、地方行政事业单位收缴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海南专员办对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收缴信息资料报送制。

(一)中央非税收入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应向专员办报送以下资料:

1、涉及中央非税收入的驻琼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地方执收执法机关、代征代收单位,应于每季后10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上季《中央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表》(附件一)、上季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海南专员办要求缴纳单位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的相关规定,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后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抄送海南专员办。

3、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49号)的相关规定,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每季度后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报送海南专员办;每年320日前,将上一年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的同时,抄送海南专员办(见附件二)。

(二)地方执收执罚机关、代征代收单位收缴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的非税收入,在海南专员办与海南省财政厅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数据未通过网络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对接之前,由海南省财政厅每月20日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对按政策调整已经取消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海南专员办在收到政策调整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对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收缴项目的清算,将应缴的中央非税收入足额缴入中央金库。
  第十六条  海南专员办根据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报送的资料,指定专人建立台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与人行金库、代理商业银行进行中央非税收入对账工作。

 

第三章 票据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海南专员办负责对驻琼中央预算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监督核销。

第十八条  驻琼中央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当统一登记造册并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海南专员办监督销毁。海南专员办将驻琼中央预算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情况抄送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  海南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由海南专员办向缴款人出具由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的票据。

 

第四章  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条 海南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库事宜。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海南专员办按规定办理以下收入退库: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调)库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二十二条  需要办理退(调)库的,由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提出退(调)库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海南专员办海南专员办在收到退库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收入退还书”,由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所在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
  第二十三条  海南专员办发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错列、中央与地方收入发生混库的,按规定开具“更正通知书”,由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手续。

 

第五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海南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或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中央非税收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中央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三)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二十六条 海南专员办实施专项检查将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海南专员办依法开展中央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地方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报表、账簿、凭证、票据、银行账户、项目编码、网络化管理的程式、资料、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非税收入征缴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员办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对违反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做出严肃处理。

对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的规定,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海南专员办工作人员违反《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履行中非税收入监管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88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央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表》

附件二:《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
   

 

 

 

 

 

 

 

 

 

 


附件下载: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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