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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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
2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工作流程
银行账户开立
A、预算单位办理帐户申请
由二级中央预算单位负责提交自身及所属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及资料,同时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生成申请文件;提交的资料包括:(一)开立基本账户应提交机构编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二)开立其他账户应提交基建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其它相应证明材料。
B、业务办理
(一)经办人受理该项业务后,根据相关规定对上报资料和银行账户申报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后交由复核人复核;
(二)复核人根据初审意见对上报资料和银行账户申报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后交由审核人审核;
(三)审核人根据初审意见和复核意见对上报资料和银行账户申报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办领导审定;
(四)办领导签署意见;
(五)经办人根据办领导签署意见将信息录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打印“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银行账户备案
A、预算单位办理帐户备案
由二级中央预算单位负责提交自身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户的备案资料,同时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生成备案信息。
经办人将二级中央预算单位提交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户的备案信息与开立审批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录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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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年检
A、预算单位办理帐户年检
每年1月31日之前,由二级中央预算单位负责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自身及所属单位保留的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报送我办;
(一) 经办人受理该项业务后,根据相关规定对上报资料的银行账户信息与系统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后交由复核人复核;
(二)审核人根据初审意见和复核意见对上报资料和银行账户申报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办领导审定;
(三)审核人根据初审意见和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办领导审定;
(五)在每年4月31日之前,经办人根据办领导签署意见将信息录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打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结论书”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处理决定书”;。
(六)根据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对部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实行就地抽查;
(七)每年6月1日之前,向财政部上报年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