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琼监[2010]164号
海南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扶持作用,规范海南省申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9]3号)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83号)要求,制定了《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审核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对海南省申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9]3号)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83号)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海南专员办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是指海南专员办在海南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统计汇总、审查把关的基础上,对其拟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条 每年2月28日之前,海南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向海南专员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的签章,附相关文字说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向海南专员办报送申请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海南专员办说明情况,并抄报财政部。
第四条 海南专员办受理审核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联合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全省汇总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保障计划表、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及其文字说明;
(三)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文件;
(四)海南省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其标准的相关文件;
(五)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六)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南专员办应当及时退回并提请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
第五条 海南专员办对已受理审核的申请材料,采取“业务经办人员初审--处室领导复审--办领导终审(重大问题提交办审理委员会终审)”的程序,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并在3月30日之前将签署审核意见的《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意见表》(见附表)等材料退回省级财政部门。在审核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与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出现重大分歧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申请适当延长审核时限或者按照财政部要求办理。
第六条 在授权审核范围内,海南专员办对申请材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本规程第四条所列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是否符合当年相关政策规定;
(三)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数据是否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申报;
(四)勾稽关系(如实物配租户数与金额数据不存在对应的关系)是否正确;
(五)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相关材料要素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完备。
第七条 为保证审核质量,海南专员办每次审核应选择不少于3个市县进行实地抽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通过查阅相关部门廉租住房支出明细帐,关注上年度实施租赁补贴保障户数和实际发放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新增实物配租户数和新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实际支出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通过调阅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申请审批材料,关注已保障的对象是否符合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或准入条件,同时关注保障对象人均收入超出认定标准时,退出机制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三)通过走访保障对象及施工现场,关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否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以及新建廉租保障性住房项目进展情况;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该地区上报数据的审核情况;
(五)海南专员办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情况。
海南专员办实地抽查上述所列方面,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海南专员办应当视情况扩大抽查范围或者将材料退回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要求重审或者调整后再报。同时,海南专员办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报告,并申请延长审核时限。
第八条 海南专员办应当在4月30日之前,将受理审核情况、审核方式方法、审核及抽查发现问题、审核结果、政策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财政部。海南专员办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者重大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九条 海南专员办应当建立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日常监管机制:
(一)了解和掌握省级财政部门资金分配情况,及时接收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给各市、县财政部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文件等资料;
(二)收集并分析相关数据与材料;
(三)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以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四)调查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或者解决的政策问题;
(五)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追踪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及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各市、县政府对海南专员办审核或者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情况。
第十条 海南专员办审核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海南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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