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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点对点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琼监[2010]126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印发《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点对点

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

为了切实加强对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实务所)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会计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点对点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经海南专员办办公会议研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点对点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年八月三日

 

 

 

 

附件: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点对点

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会计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财政部分工授权由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负责行政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第三条 海南专员办按照财政部分工授权,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报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主要有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

第五条 海南专员办实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并自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海南专员办应当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努力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建立和谐、顺畅、有效的监管关系。

第七条 海南专员办就地监督分所时,应当加强与总所所在地专员办的沟通和协调,积极配合总所所在地专员办对辖内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工作,同时要配合异地专员办做好对辖内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延伸调查或者检查工作。

第八条 海南专员办应当加强与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海南证监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合理分工,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督联动机制,形成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成效。

第九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积极配合海南专员办开展行政监督工作,如实提供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等方面的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绝或阻挠海南专员办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十条 海南专员办应当高度重视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分析、日常联系等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点对点”日常动态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成效。

第十一条 海南专员办开展日常监督主要采取走访、约谈、座谈会、调查等方式。

第十二条  海南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内容主要有:

(一)了解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及人员结构、素质、管理模式等基本情况;

(二)了解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业务承接、工作底稿、审计程序执行以及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三)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平台及报备信息,做好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跟踪、分析和利用,全面掌握事务所客户分布、审计报告数量、报告类型等执业情况;

(四)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线索、疑点和群众举报等问题开展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主要有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五)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评价。海南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执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监管,对综合评价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监管;

(六)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准则执行情况开展专项调研。

第十三条 海南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良好的监督互动关系,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海南专员办应通过工作简报、座谈、联席会等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安排、执业质量评价及监管成效等。

第十五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做好年度报备工作,并于每年615日之前及时向海南专员办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2);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

(三)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更新情况及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如本年无更新则无需重复报送);

(四)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表3);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第十六条 对报备不及时或者报备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会计师事务所,海南专员办将予以重点关注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执业,及时向海南专员办反映执行准则以及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重大问题和线索,并针对会计政策执行普遍存在的问题向海南专员办提出工作管理建议。

第十八条 海南专员办应当指定专人对本单位开展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并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财政部上报上一季度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海南专员办应当于每年115日之前对上一年度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专题上报财政部。

 

第三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海南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以及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检查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第二十一条 海南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次应当至少延伸检查两户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重点检查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高风险业务。

第二十二条 海南专员办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过程中如需延伸检查异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与当地专员办沟通,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会计师事务所贯彻执行执业准则的情况;

1、是否真正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

2、是否实施了风险评估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3、是否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三)执业收费和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业务报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海南专员办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专项检查,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规定严格执行下列有关程序:

(一)海南专员办检查组在实施专项检查前,应当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本情况,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制定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二)海南专员办实施专项检查,一般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会计师事务所下达检查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经海南专员办负责人批准,在实施检查前适时下达;

(三)海南专员办检查组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四)海南专员办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形成工作底稿,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作为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由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五)现场检查结束后,海南专员办应当出具检查结论,书面征求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意见,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六)海南专员办检查组应当于检查结束后1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向海南专员办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格式按《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规定执行),由海南专员办组织初步审理后,依据相关规定,形成检查报告和代拟处理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配合海南专员办做好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一)如实提供海南专员办开展监督检查所需要的审计卷宗和业务资料等有关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

(二)根据海南专员办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海南专员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海南专员办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时检查延伸检查其他专员办牵头负责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范围应当限于事务所对被查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牵头专员办。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财政部指定专员办负责送达和监督执行。涉及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仍按照财政部现行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微,不构成处罚的,由海南专员办采取约谈批评、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财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专员办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异议和问题应及时向海南专员办反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3、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附件下载:
附表12《会计事务所情况表》.doc
附表3《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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