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网首页 专员办概况 主要职责 政策法规 通知通告 工作动态 监管事项
当前位置: 首页>栏目导航>调查研究
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财务处理规定亟待明确

  电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偿接收了大量的用户资产,这部分资产是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无偿接收用户资产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截止目前,电网公司均计入“资本公积”核算,且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新会计准则明显相悖,导致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亟待明确。

  电网公司接收用户资产实质上为无偿取得,可以视同为接受捐赠。旧准则规定其财务处理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新会计准则体系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捐赠的单项准则,但联系基本准则对利得概念的界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时计入当期损益,且从新准则后附的《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即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财政部关于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29号)规定:“电网公司接收用户资产,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按全部接收用户资产净额作增加集团公司国家资本金处理,全资、控股企业相应作增加法人资本金处理”。上述规定与准则规定明显相悖,且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电网公司无偿接收的用户资产并不是来自于国家投入和划转,而是来自用户出资建设,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不尽合理。因此,建议财政部对电网公司接受用户资产财务处理问题重新进行研究,予以明确。


附件下载: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评议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mof.gov.cn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邮编:100820 电话:010-68551114
  京ICP备05002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