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法规的情况;反映中央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中央财政管理的相关建议。 二、实施中央财政收入监管。查处应征不征、越权减免、违规退付或调整中央预算收入等问题;开展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分析工作;征收、监缴中央财政非税性预算收入;办理收入退库事项的审查审批。 三、实施中央财政支出监管。办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有关试点资金的支付审核、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支付审核、有关单位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贴(补助资金)的事前审核等事项;监督检查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中央驻琼二级以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和财务监管工作。 四、监督检查中央驻琼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及有关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五、监督检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六、监督检查驻琼中央级金融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情况。 七、检查核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结算及其他涉及中央财政的重大事项。 八、承办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